2006年8月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检察官帮贫困女子讨回离婚补偿金
本报首席记者 仇健 通讯员 陈镇南

  本报讯  离婚后靠政府低保金度日的陈萍遭遇丈夫上诉收回补偿金,正当生活面临困境时,新昌检察院的检察官及时伸出援手,为离婚时处于弱势的陈萍依法主持公道。
  8年前,陈萍经人介绍认识了乡镇教师石亮,两人很快结婚,并有了一个漂亮的女儿。然而,他们的婚姻渐渐产生了裂痕。2001年5月,石亮提起了离婚诉讼,被法院驳回。2002年7月,石亮再次起诉离婚。2003年8月11日,新昌县法院经审理判决:准予两人离婚;女儿由陈萍抚养,石亮每年付抚养费4500元;婚姻存续期间的7419.40元存款归陈萍所有,共同债务7500元由陈萍偿还;石亮补偿陈萍1.2万元。
  离婚后,陈萍一个人带着女儿靠最低生活保障费及外出打零工赚的钱过日子。生活的拮据和艰辛没有压挎她,但二审判决让她欲哭无泪。石亮上诉后,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补偿给另一方的法定情由,判决撤销了石亮给陈萍的1.2万元补偿费。
  这1.2万元对陈萍来说是生活的依靠,她向新昌县检察院提出申诉。检察官李斌审查后认为,申诉人陈萍既无住处又无工作,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,符合“生活困难”之法定情形,判令石亮对陈萍提供1.2万元经济帮助理由充分。虽然本案涉及金额不大,但关系社会困难群体和妇女合法权益,2004年9月3日,新昌县检察院决定建议绍兴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。
  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,近日,绍兴市中级法院依法重新开庭审理了该案,撤销了原二审判决。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,陈萍终于拿到了1.2万元经济帮助款。(文中人物系化名)